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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云民政法〔2019〕10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云民政法〔2019〕10号 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29号建议的答复.PDF
罗国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丧葬礼俗的建议》(第0529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个重要体现,1999年,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中明确“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放和祭奠场所,保护生态环境,治理散埋乱葬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骨灰或遗体生态化处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认为您的建议符合国家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殡葬公共服务主要项目的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云民事〔2018〕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中都明确“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在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时,为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提供更多便利和优惠政策。
2019年5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琦薇 0871—6573272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