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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2503/20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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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2-10-20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云民〔2012〕24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

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积极推动云南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特制定《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推动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履行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云南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民政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民政事业发展最快的时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最大、民政对象获得实惠最多的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切实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力度,着力提高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民政工作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全省民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民政事业加快发展。

——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农村五保对象实现了由乡村集体经济供养为主向财政供养为主的转变,基本建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慈善、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减灾救灾工作取得实效。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减灾备灾和应急响应相配套,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援体系加快形成,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不断增强,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不断提高。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扎实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初步成型,打造了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精品社区和亮点社区。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群众民主意识逐步增强,村干部素质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战斗力明显加强。以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公开地点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得到大力推进。

——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加快推进,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逐步完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初步建立,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开始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保障范围由传统的“三无”人员逐步向所有需要提供福利服务的群众拓展。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不断完善。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制度、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服务管理新模式、自谋职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退役安置新模式,以政策法规为依据、深化改革为动力、双拥共建为引领、财政保障为主体、社会优待为补充的拥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社会组织数量逐年增加,管理逐步规范。婚姻登记实现了由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的重大转变,信息化建设、边民通婚登记管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建立。国内收养不断规范,涉外收养稳步推进。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平安边界建设有力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难民的生活、就医、就学条件进一步改善。

——民政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民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有力推进,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为民服务、为民解困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凝聚各方力量发展民政事业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

专栏1:“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05年

2010年

增长比例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万人)

其中:人均补助水平(元)

70

76

92

162

 

5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万人)

其中:人均补助水平(元)

4.57

20

380

70

 

250%

五保供养人数(万人)

其中: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元∕人.月)

14.3

60

22.1

80

 

33%

城乡医疗救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万元)

3000

58000

【80.8%】

新建、改扩建救灾物资储备库(个)

中央和省级投入救灾资金(亿元)

其中:救助灾民人数(万人次)

恢复重建倒损民房(万户)

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万元)

 

 

 

 

0.45

 

 

 

 

2

〔75〕

〔64〕

〔3690〕

〔27.58〕

344%

新建、改扩建社会福利(院)中心(个)



〔56〕

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所)

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

 

3.2%

 

13%

〔289〕

新建、改扩建儿童福利院(个)



〔24〕

建立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站)(个)



〔26〕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19〕

中央和省级投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亿元)

其中:社区建设项目(个)



〔1.8〕

〔987〕

社会组织数量(个)


12636


新建、改扩建殡仪馆(个)

其中:火化率

 

不足10%

 

22.2%

〔84〕

 

优抚经费(万元)

其中:改造烈士陵园(个)

25449.9

98139.04

【40.13%】

〔28〕

接受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万人)

其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平均

新建、改扩建军供站(个)


 

56.6%

 

〔6万多〕

 

〔12〕

福利彩票销售(亿元)

其中: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亿元)

10.55

33.02

〔115.64〕

〔39.22〕

社会工作者人数(人)



〔379〕

注:带【】的为年均增长率,带〔〕的为十一五期间累计数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随着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我省“两强一堡”战略的实施,我省民政工作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加快推进民政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不仅为民政工作中事关民生保障和改善的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财力支持,也为推进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民政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社会管理制度趋于完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目标要求,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上了突出位置,从而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民生保障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基本保障、基层基础、社会协同和基本公共服务等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云南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中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把西部地区的民政工作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全局、加快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中央明确提出要把青藏高原东缘地区、乌蒙山区、滇西边境山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云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扩大民政对象覆盖面,提升民政救助和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发展机遇和广阔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空间。

——中央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的实施,为加快云南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平台。中央把云南建成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对改善民生、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和城乡社区服务业发展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出了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的意见,为加快完善民政事业体系提供了机遇。

与此同时,民政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民政事业发展面临诸挑战:民政事业的投入力度与民政事业的发展速度还不相适应,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服务、应对自然灾害频发并发的防灾减灾救灾等的经费支撑不足;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严重不足,公共服务设施与孤老、孤残、孤儿的护理、养育、康复需求差距较大,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民政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滞后,社区建设、村务公开、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尚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撑,社会组织和殡葬管理等方面尚未建立行政执法队伍;民政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紧缺,与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二、“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云南民政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目标,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以增强民生保障能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大力发展社会服务,扩大社会服务覆盖面,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民政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民政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国防等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云南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致力于发展社会服务,建设服务型民政,认真做好养老服务、灾民救助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城乡社区服务、拥军优抚安置服务、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社会服务工作,努力推动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促进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城乡、区域、群体间社会服务协调发展,加大对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藏区、贫困地区、农村和试验示范地区的社会服务帮扶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抓好示范项目和示范窗口建设,注重社会服务事业薄弱领域的发展,科学规划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总体布局,整体推进社会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民政领域社会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支出自然增长机制。加强规范和引导,动员社会力量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供给机制,提高社会服务的供给总量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是:着眼于提升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基础,以加强基层自治和社会管理为支撑,以满足各类社会主体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服务需求为方向,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加大整合和推进力度,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制度健全、设施完善、功能完备、分布合理、水平适度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

──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达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逐步建立完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能力增强,五保供养服务水平、城乡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救助标准逐步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灾民生活得到及时妥善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养老服务覆盖面大幅度提高,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基本建成。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完成民政部下达的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

──社会管理水平切实提升。面向城乡全体居民、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和服务网络的全覆盖。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数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参与管理、提供服务的能力显著提升。行政区划设置更加科学合理,界线管理能力更加规范,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殡葬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实现县县有殡仪馆、镇镇有公墓的目标,火化率不断提高。

──保障能力建设得到强化。民政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资金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民政基本社会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队伍素质能力有效增强,基层民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制度更加完善,队伍更加强大,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步建立的目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逐步完善。

专栏2:“十二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0年

2015年

年均增长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

城市



15

农村



15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13

30

【17】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张)

8.7

30

【21.3】

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

城市社区

70

农村社区

10

城乡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


50


殡仪馆建设(个)

其中:遗体火化率(%)

84

22.2

125

35

【41】

【12.8】

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

70

福利彩票销售(亿元)

33.02

53.19

10

社会工作者人数(人)

379

47000

【46621】

注:【】内为五年累计数

三、“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减灾防灾和应急响应相配套,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援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和信息管理能力建设。调查全省重点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查明主要灾害风险隐患,基本摸清全省减灾能力底数,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建立减灾委领导协调下的灾害信息部门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加强防灾减灾科技平台建设,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机制,完善绩效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及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完善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能力,形成功能完备、横向覆盖、纵向贯通、科学高效的省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加强基层减灾救灾装备建设,提高基层减灾救灾能力。加强民政减灾救灾工作队伍、军警骨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作用。严格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细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强社区减灾能力建设。建立城乡社区减灾工作机制,完善城乡社区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减灾活动和预案演练;加强社区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社区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减灾基础设施,建立应急状态下社区弱势群体保护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以统筹规划、节约投资和资源整合为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形成以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民政部中央救灾物资昆明储备库)为中心,滇中、滇东、滇南、滇西、滇西南5个省属分库为基础,州市县所在地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乡镇储备库(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按照救灾实际需求,适当增加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增大物资储量。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城乡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专栏3:防灾减灾工程

1.建设集灾情信息管理、救灾技术支持、减灾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省级综合减灾中心。

2.建立省-州-县三级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3.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新建省属滇南库(红河库)、滇西库(大理库),改扩建12个州市库,新建49个县级库,改扩建80个县级库,到2015年,形成以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依托、省和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县级储备库为支撑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4.加强救灾装备建设。为866个乡镇配备救灾装备。

5.实施防灾应急“三小”工程。为全省1310万个家庭发放防灾应急小册子和小急救包,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辖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开展防灾应急小型演习。

6.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全省各级都配备灾害信息员,信息员以兼职为主,省、州、县、乡四级以现有的民政部门救灾工作人员为主;村(社区)以现有的村(社区)干部为主,每村(社区)配备一名灾害信息员。

(二)完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慈善事业以及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配套、惠及全民、覆盖城乡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变化及国家农村贫困标准的调整情况,建立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临时物价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城市低保坚持动态管理,逐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实现城乡低保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分类施保,探索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城乡低保制度与失业保险、扶贫开发政策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全面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 即时结算方式,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衔接,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逐步扩大救助面,增强救助实效,提高救助水平。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完善临时困难救助政策措施,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逐步规范临时救助的范围、对象、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强临时救助政策与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实现农村五保供养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印支难民、边民、涉毒人员的生活救助,注重保护流浪未成年人。

专栏4:提升城乡社会救助能力

1.城乡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5%。

2.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在民政部的支持帮助下,建设省、州(市)两级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3.建设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4.县级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县级救助保护设施项目81个,增设床位3712张。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党政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到2015年末,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城乡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低于30张。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加快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覆盖70%的城市社区和10%的农村社区。机构养老为支撑。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城市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兴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项目规划、税费减免待等方面给予扶持。开发各类老年人颐养新村。按照老年人普遍喜欢安静、淡泊、朴素、平静的生活环境的特点,充分考虑满足老年人生活、医疗护理、休闲娱乐等方面,充分尊重老年人情感需求,以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较好的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发立体式、开放型、多功能、幸福源四位一体的创新型老年人颐养新村。立足我省旅游资源丰富、宜居地方较多等特点,重点选择一些交通、旅游、文化环境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投资开发各类老年人颐养新村。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政策,加快建立高龄、病残、特困老人救助扶持制度;继续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构建多层次的老年保障体系。

专栏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齐填平城市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城市国办养老服务机构。

2.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覆盖70%的城市社区和10%的农村社区。

3.爱心护理工程。建设65个爱心护理工程单位。争取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部分县(市、区)的爱心护理工程网络体系。

4.农村敬老院建设。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435所。

5.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计划由省级财政对80—99周岁的老人按年人均不低于240元的标准逐年增加120元、百岁老人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逐年增加240元给予补助,结合州(市)配套资金,到2015年底,全省80—99周岁的高龄老人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百岁老人不低于4800元,确保我省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6.云南省老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建设。在一期建设的基础上,省政府再投入250万元用两年时间开展云南省老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建设,建立全省老年人口数据库,形成完整的、覆盖全省的老年人口数据中心;对全省范围内老年优待证的办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全省数据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跨区域老年优待证的办理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四)全面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妥善安置孤儿,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 “蓝天计划”、“明天计划”和“重生行动”等,做好创建国际性儿童福利示范区工作。大力拓展收养渠道,加大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的救助力度。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捐助或兴办福利服务机构,加快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各类福利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管理,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政府倡导、民政牵头、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抓好省州县慈善组织网络建设,形成上下互动机制,提高慈善机构的劝募能力。健全完善“爱心超市”工作,拓宽服务捐助渠道。健全覆盖全省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建立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慈善事业和社会扶助体系。努力建设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的新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健全福利彩票管理与发行体制。创新福利彩票销售方式,建立健全福利彩票现代营销网络;加强福利彩票品种及公益金使用项目的宣传力度,筹集使用好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建立完善社会公告机制,提高公众认知度,推进“健康发展、安全运行”;加强发行网点建设和队伍建设,拓展发行空间,推动福利彩票销售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电脑彩票销售每年保持增长10%。

专栏6: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

1.新建省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依托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州(市)、县(市、区)级儿童福利中心,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儿童福利机构,在部分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兴建“社区儿童之家”, 建立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体系。

2.新建省级康复辅具中心,16个州市依托州市福利机构建成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

3.新建10所民政精神病院。

(五)大力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以《关于解决全省和谐社区建设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2008—2012年)》为抓手,围绕实现“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目标,进一步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干部队伍和服务设施“三大建设”,完善社区自治、服务、管理、维稳和文明传播“五大功能”,统筹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按照“五个统一” (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运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资源调配)的要求,打造全省社区品牌形象,全面推行“两委一站” (社区党委/党总支、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式社区工作模式,开展社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平台支撑。实施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和办公用房建设。建设以“一站式”服务为特点的城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深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践,积极培育社区自治意识,增强社区自治功能,不断提高社区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强化和拓展社区服务功能,构建较为完备的社区服务体系,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扩大社区服务覆盖面。着力发展城中村、新建小区、困难群众相对集中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小区等社区服务,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尽快融入城镇生活提供必要服务。改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服务管理功能,逐步改善社区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待遇。探索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具体途径,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继续理顺农村管理体制,加强村委会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完善村级民主制度。加强村民自治机制,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重点完善财务管理、民主理财、村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建立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在乡(镇)一级建设一批“职能明确、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的“一站式”乡(镇)为民服务中心(站),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差距,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专栏7: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1. 建设省、州、县、乡、社区五级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

2. 建立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

3.因地制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2012年前,解决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办公用房,到2015年底,所有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达到“六好”要求。

(六)切实加强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新要求,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积极为部队解难题、办实事,协助和支持部队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参与扶贫帮困、兴学助教、抢险救灾等活动。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实优抚政策,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行新型优抚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解决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住房难和医疗难问题。进一步做好评残批烈和抚恤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成果,深化安置改革,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安置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拓展以教育培训为主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教育培训保障长效机制,增强服务保障的有效性、普惠性。推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落实和服务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做好离退休干部、伤病残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交接安置工作。进一步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体现“六个老有”,浓厚和谐休养氛围。实施残疾军人辅具配备改造项目、军供站、军休所、荣军医院维修改造项目、优抚对象危房改造项目和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项目。

专栏8: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

1.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102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新建烈士陵园21座,改扩建烈士陵园27座;迁移、安葬零散烈士墓9934座;维修改造零散烈士纪念碑、塔、亭和纪念雕塑156座。

2.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到2015年,把我省现有的光荣院和优抚医院建成功能齐备、配套设施完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

3.军供站建设。新建香格里拉、丽江、大理东3个军供站,对宣威、弥勒等23个军供站进行维修改造。

4.军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设16个州市级、20%的县级军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七)扎实推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和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培育市场需要、社会需求、群众欢迎的各类社会组织。在农村,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本地特色、效益好、作用发挥突出、对当地经济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城市,重点扶持、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和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自律管理机制和诚信评估社会监督体系。建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打击非法、违法社会组织的综合治理机制,城市社会组织数量年增长率达到10%左右。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动我省行政区划调整更趋科学、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在中央政策解冻的前提下,推进撤县设市(区)工作;加大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力度,建立界线管理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地名设标和地名文化建设水平,实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完善地名数据库,加快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强婚姻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全省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婚姻登记联网管理;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内容,为困难家庭提供婚姻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推动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建设,婚登合格率达到100%。完善殡葬法规建设,规范殡葬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殡葬服务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建立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殡葬基本服务补贴制度,更新改造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力争到2015年全省的火化率达到35%。

专栏9: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

1.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各类社会组织达到1.5万个。

2.积极推进殡葬事业改革。新建殡仪馆41个,改扩建84个。

3.编辑出版《云南省行政区划图集》。包括全省地理位置、地势、行政区划、影像等资料,涵盖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政区图及文字说明,附有全省乡(镇)、街道办和村(居)委会一览表。

4.加强界线管理。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更换3385棵界桩,建立界线管理和推进平安边界建设的长效机制。制作《云南省县级行政区划界线详图集》,将全省330条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编制成1:5万比例尺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图。

5.加强地名公共管理。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查清全省1366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地名的起源、地理范围、座标、地名类别等信息,建立地名资料档案,完善地名标志设置,建立全国地名查询系统;建立“云南省国家地名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和“云南省国家地名数据共享服务系统”。

6.加强婚姻登记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建设,以满足婚姻当事人基本服务需求为标准,婚姻登记机关分设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侯登区、颁证厅、档案室及出证查询区等基本区域,力争每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公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社会服务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根据社会服务事业面临的新形势和社会服务对象的新变化、新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基层自治制度、双拥优抚安置制度,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推进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创新社会服务工作社会参与机制,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二)完善财政保障。社会服务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公共财政应优先保障。围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国家财政支持基础上,建立健全以省级财政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服务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逐步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为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完善财权事权划分,形成合理的分级保障机制。完善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

加强经费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重点的公共财政支出政策,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快建设社会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灾害救助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城乡社区服务、殡葬服务、慈善服务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强化政策之间的协调整合。完善和落实促进社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结合国家新出台、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时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措施,创造性抓好贯彻落实。

(四)强化人才支撑。着力培训好民政干部、社区和村干部、社会工作者“三支队伍”。紧密结合新形势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组织开展民政局长、乡镇民政助理员的综合培训和业务人员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提升民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夯实民政工作基础。抓好社区和村干部等重要人群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处理基层事务、服务民政对象、化解基层矛盾、增进基层和谐的本领。在大力发展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同时,不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使他们真正成为社会服务的重要辅助力量和民政队伍的有益补充。到2015年,全省的社会工作人才达到4.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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