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8号)要求,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和内容
(一)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3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二、工作安排
(一)网络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扫描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资料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
(三)审核公开。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抽查。省民政厅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五)督促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参加年报年检,务必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提交的年报年检材料要真实、完整。对未按照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基金会),以及拒不参加年检年报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严格标准。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加强指导。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将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指标。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将年报年检工作作为监督指导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有效手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指导做好2023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陶乃静,联系电话:0871—65717976,邮箱:179263826@qq.com。
附件1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
附件3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需年检)的基金会名单(2023).doc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