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审计厅《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审发〔2018〕78号)要求,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经认真对照问题清单,涉及省民政厅的问题主要是“不应纳入而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行政职权”,该问题现已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3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省民政厅取消了“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审批”,审批取消后仍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是否合规进行监督。2015年梳理省民政厅权责清单过程中,根据当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列入行政处罚事项。2016年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666号),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处罚”修改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处罚”,当时未及时对省民政厅权责清单进行修改。根据审计意见,省民政厅于2018年5月30日向省委编办报送了《关于修改权责清单有关事项的请示》(云民人事〔2018〕10号),请求将行政处罚事项中的“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为“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现经省委编办同意批准,正在办理报请省政府审批的相关手续。
关于大理州、保山市民政局权责清单有关事项不规范的问题,省民政厅已督促两州(市)民政局按照权责清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及时办理了相关报批程序,现大理州人民政府、保山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大理州、保山市民政局调整了权责清单。
下步,省民政厅将严格执行权责清单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2018年10月12日